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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名的指代性

网址: 日期: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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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讨论地名产生的原因和地名实体的特征;地名指代的非自明性和实现机制;地名指代实现的不同层次和形式;同时对论题涉及到的一些流行观点提出了不同意见。指代性问题与专名学、语义学、哲学关涉较深。本文所作探讨也只是投石问路,意在引起对此问题的兴趣和重视,欢迎批评讨论。

 

一、地名指代什么

 

通常都说地名是人们赋予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称,所以地名指代的是地理实体似乎可成定论。然而,我们还是有必要展开这个命题,澄清一些歧义。

 

把地理实体当作与地名相对的概念,已广为人们所接受,但谁都承认,至少过于细小的和移动的地理实体不是地名指称的对象。所以对命题进一步的表述应当是:地名指代一部分地理实体。也就是说,地名指代的不是各个地理实体(“各个”具有每个的意思),而是一部分各别地理实体。这些地理实体,我们不妨称之为地名实体。看看各种各样的地名实体,我们发现,许多地名的位置范围是交叉叠置的,许多地名的范围界线是模糊的;同一地名实体古时与现今位置范围有时是不一致的;许多地名的位置范围是在现代标注地图时才得以调整并合,套在科学测绘给出的地理单元上。这种现象说明一个共同的问题,即自为存在的地理实体其个体性(单元、范围)是多侧面的,个体数量是无限多的,而地名实体的个体性是人们从地理实体中依照不同的角度判定或人为划分的。

 

既然不是所有的地理实体都可以成为地名实体,地名对应的也不是自为存在的“个体”,这就给我们一个启示:地名指代什么是人选择的结果,讨论地名指代什么时,不能忽略人的主观因素。

 

当然,对主观因素的分析,还要依据地名现象的客观实际。我们纵览古今中外各种各样的地名实体,就会看到,它们都是位置范围相对稳定的;其形态从一定认识角度看自成单元的;地表的(广义地说,包括海底和外星表面);其大小属于以人身社会移动为基准的层次中的地理实体。前三项人们已有较多论及,这里对最后一项稍作些说明。我们都注意到,地名实体不会小到手尺之岩、弹丸之地,不会大到整个星球,他们所处的空间层次正是人身移动的层次,不是床前灶头、门里屋外的移动,而是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移动,包括借助各种运载工具的移动。

 

地名实体为什么有上述这些特征?换句话说,人们为什么要选择具有这些特征的地理实体作为地名的指称对象?或答曰:为了识别不同的地理实体。这个回答似嫌宽泛,细小的地理实体有时也需要识别,大洋上的台风、大江里的洪峰也要识别,为什么这些地理实体的名称不称其为地名?“识别”可以解释人们为什么要给被关注的那些独有的、排他的、不重复出现的地理实体赋予专有名称,也就是说可以说明单一地理名称产生的原因。而地名的产生原因,我以为还要加上“定位”才能说明。

 

在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交往活动中,人们及人们的视野在地表移动(至今地表仍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主要领域),要依一定的参考坐标来确定自身和客体的空间位置,而“位置稳定的、成单元的、地表的、人身社会移动层次中的”地理实体最适宜于成为定位坐标。一些坐标经常为人们所指称,它们的专有名称就成为地名。单一地理名称要成为地名,至少要满足一个条件,即其对应实体要适于定位。地理实体要成为地名实体,一要被人们关注并为了识别赋予专有名称,二要适于定位。因此,地名实质上产生于人们社会活动中的定位需要,地名是人们共同赋予个别适于定位的地理实体的专有名称,地名指代的是“地表的、人身社会移动层次中的、位置稳定的、成单元的”地理实体。

 

地名实体一般都可以被看作是地理实体,地名同时又是单一地理名称,这种“一身二任”使得地名的指代既可以仅仅同人们的定位意向相联系,又可以同人们从定位以外的其他角度对地理实体本身的关注相联系。比如“这就是北京”这句话,在不同的上下文(语境)中,地名指代会有所不同。当你乘坐火车进入了北京市区时,别人对你说这句话,可能“北京”仅仅作为定位坐标;而当我把北京和上海做全面比较后说出这个评语,则是想用“北京”指代具有种种性质的地理综合体。关于这一点,下文还将予以讨论,这里提出来是为了指出,虽然一般地说地名是指代地理实体的,但实际应用中的指代并不相同。顺便说,地名究竟是指称地域(地方、地带、地点、场地),还是指称地理实体之争,其根源可能正在于地名“一身而二任”。

 

二、地名指代性的基础

 

对于这个问题,可以简而答之曰:循名指实。但究竟怎样循名指实并不那么简单。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地名的用词反映了地理实体的本质属性;甚至有人认为地名必须与地理实体符合才是好地名,否则就毫无意义。首先澄清这个问题,对展开我们的讨论是有益的。

 

一般地讲名词概念反映其指代对象的本质属性,这是不错的。比如说到凳子,人们就知道它是专供人坐的无靠背器物,并且能指出这个概念对应的实物,“凳子”的指代性也就实现了。但是,如果把这个情况套用在地名身上就不合适了。因为地名不是普通概念而是特殊概念,又叫单独概念(也有人根本不承认它是概念),它只代表一个特定的对象,它只是一个标签,而不是对实体本质属性抽象概括的产物。正如地理学家赫特纳所说,地名“既不存在于自然之中,也不属于对自然的概念性理解。它只是出于实用原因而必须的陪衬,别无意义。”(见《地理学,它的历史、性质和方法》〔德〕赫特纳)所谓本质属性是指某类事物共有的,区别于他类事物的特征属性,一个排他的地理实体的本质属性是否存在原本就很可疑。例如黄河,地理学家看到它水色黄浊含沙量大;历史学家看到它是华夏民族的成长摇篮;灾害学家看到它尾闾摆动在历史上多次造成水患,这种威胁依然存在;诗人看到它汹涌澎湃奔流不息,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智者见智、仁者见仁,从不同角度可以看到不同性质,从理论上说一个实体具有无限多的侧面,其性质也无限多,能说这些都是黄河的本质属性吗?黄河的“黄”字无疑反映了实体的一个显著特征,但很难说水色黄是黄河的本质特征。这个黄字反映水色特征,而未反映别的特征,带有一定的任意性。由于命名任意性所产生的现象,万不能用对本质的任意规定来加以说明。

 

英国哲学家罗素在论述什么种类的客体有专有名称时指出,一个特体(又称共现复合)具有多种性质,他说“从理论上讲,每一个共现复合都可以通过列举构成它的那些性质而确定下来,但是,事实上我们可以知觉到一个复合,而无需知觉到所有构成它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发现某一种性质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们就需要给这个复合一个名称来表示我们所发现的东西是什么。所以对于专有名称的需要是和我们获得知识的方法分不开的,如果我们的知识达到不所不包的境界,这种需要就不存在了。”(见罗素:《人类的知识》第八章)剥去唯心主义的外壳,我们看到罗素的论述相当深刻地表明,命名时人们对特体的认识存在着局限性,地名用词至多反映特体的某一种或几种性质。或曰:这被反映的性质就是“本质属性”。即使那样,也不能统而论之,因为并非所有地名都反映地名实体的性质。

 

地名语词反映地理实体的部分性质,并不意味着地名指代的实现是以语词表面含义为基础的。给出一个陌生地名,尽管你能理解其语词含义,却无法真正搞清它是什么,在哪里,怎么样。不少地名的语词含义中提示了对应体的位置,形态及其他性质,如有的地名含有方位性词语,有的通名语词往往直接表示了地理实体的类别等等。这只能说明部分地名的语词表面含义,可以帮助发挥指代作用。然而,不少地名语词字面含义无解或多解;表现地理实体位置特殊性的语言描述,不可能为简约的地名语词所容纳;大量地名语词中没有对地理实体作任何提示;更为根本的是,大量地名的字面含义与对应实体的现状不符,如张家桥名为桥,实际是个村庄;汉阳提示为汉水之北,实际却在汉水之南。所有这些,使得地名的语词含义具有不可靠性和或然性。

 

从语义学角度看,语词符号以音、形的物理性状作用于人,思维着的人根据语词符号,又撇下语词符号,在社会约定的基础上,了解、交流语词的含义。这就是所谓透义性。地名也是以社会约定为基础的,但它的社会约定不仅表现为语言的约定,还表现为“这一符号对应于这一地理实体”的指代约定,因此它具有更深一层的约定性和透义性。比如人们透过枣园一词的语音、字形,知道这是植有枣树的园地,但作为陕北的一个地名,枣园指代的地名实体并不是“植有枣树的园地”。不论地名语词和地理实体的现势性状有无合理的对应关系,这个地名都是对应这个地理实体的,都能在社会约定的基础上发挥指代作用,绝非毫无意义。

 

从符号学角度讲,地名符号具有能指和所指两个方面。能指是表示符号的成分,所指是被符号表示的成分。通常所说的地名诸要素中,语音、字形、语词表面含义可看作是能指(表示成分)的构成因素,位置范围、形态类型及其他性质可看作是所指(被表示成分)的构成因素。也就是说地名用音、形、义表示符号自身,这个符号又表示地名实体的位、类、性。这和一般语词不同,一般语词的义是所指,是被表示成分;而作为专有名称的地名,其语词表面含义则是能指的构成因素,是表示成分。

 

综上而言,地名指代性的实质是“名”与“地”的联系。这种联系是非自明的,它本质上不依赖于地名的语词表面含义,也不依赖于地理实体的自在性,而是建立在社会约定基础之上。在人、名、地的关系上,指代性不是指人对名(能指)的认识,或人对地的认识,而是指人同时对名和地两者的认识,对名地联系的认识。

 

给出一个我们熟悉(参与了社会约定)的地名,我们就可以用地名的能指(表示成分)为检索符号,按社会约定的“这一符号对应这一实体”的指令,在思维中显现名地联系的种种意象,显现的信息或是地名实体的四至八到,或是相关方位,或是直观景象,或是图形概念等等,从而帮助我们的意识接近,确定指代对象。这就是地名指代性实现的一般机制。地名循名指实的真义不是离开名地联系的望“名”生义,或望“名”知实。

 

三、地名指代的实现形式

 

地名一产生,指代性就被寄存在它身上,就非自明地附着于它。地名在交流中实现指代性,地名交流在源出者和接收者之间进行。接收者对地名所指的关注角度和知悉程度不同,地名指代性在接收者一方实现的形式就因人而异,千差万别。现试作分类。

 

对于一个完全陌生的地名,我们对其社会约定没有丝毫的参与,但只要从该地名符号及其上下文(语境)中确定这是一个地名,它就能满足某种交流的需要,因为我们确知,它指称着某个地理实体,这个地名的社会约定作为未解译的密码被我们借用了。举例来说,我们听到“飞机开往连云港”这句话,假若我们对连云港一无所知,仅从上下文确认这是一个地名,我们还是能明白这句话的意思。因为,我们知道,这是说飞机向着某个地理实体开去,而不是向着云彩、太阳或别的什么开去。在这种情形下,个别地名的指代性并未实现,只是借用有特指意义的“连云港”,实现了“地名”这个概念的泛指指义。

 

上例中,如果我们确知连云港是个船港,也就是说知道了地名的类,别的一无所知,个别地名的指代性仍然没有实现,尽管这样是对地名所指的知悉程度进了一层,但仍未超出泛指的意义。同样,仅仅知道连云港的某些非特有性质,如:港外有岛,有铁路直通港区等,这也属于泛指的指代。

 

泛指的指代是以个别地名的指代为前提和背景的,人们可以循着所给出的地名,去参与地名的社会约定,趋向个别地名指代的实现。社会对个别地名的基本约定是“这一地名对应于这一地理实体”,考察地名指代性,着重注意的正是这种个别地名的特指的指代。

 

给出一个地名,我们能从众多地理实体中确定“这一个”是地名指称的对象,也就实现了特指的指代。提到北京,你知道这是中央政府所在地;提到景德镇,你知道这是首屈一指的瓷器产地;提到新疆,你知道这是我国最大的自治区;提到大前门,你知道香烟盒上画的就是其地名实体;提到千岛湖,你从风景照片上已知道她的景观,诸如此类。那么,这些地名的特指的指代就实现了,就可以在一定场合满足你理解和使用这些地名的需要。

 

特指的指代是专有名称指代性的一般形式,对地名来说,它是地名担任单一地理名称这个角色时,指代性的实现形式。前文已述及,地名产生于定位的需要,它的生命在于指位。地名实体有种种特征,但要从“众多”中区别出“这一个”,唯有位置特征是统一标准,因为每一地名实体都有特定的位置、范围。地名指代性区别于其他专有名称的特指性的地方,就在于这种指位性。因此,对于给出地名,能够知悉其所指的具体位置、范围,才能使特指指代更充分和更实在,才算达到“定位特指”,我们称此为确指指代的实现。

 

综上所述,地名指代的实现形式可以用下表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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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表可以看出,几种指代的区别就在于对于给出的地名语词符号,不同人知悉的是地名实体的不同特征。仅知一般地名实体的共同特征或类特征,是为泛指指代实现(如果也可以算作指代性实现的话);知悉个别地名实体的特征,是为特指指代实现;知悉个别地名实体的位置特征,是为确指指代实现。地名在不同层次上都可以实现指代性,以满足人们的需要,而确指指代的实现在所指与能指间最终建立起坚实可靠的联系。

 

必须指出,在使用地名的实践中,几种指代之间的界线并不总是截然分明的。如,通常知悉地名实体所在位置的同时,也知悉了实体的地理类型,因为“类”恰恰表现着地名实体位置、范围的存在形式,是对这形式的概括;知悉地理实体的其他特征时,也往往要知道它的概位,否则知悉特征会无任何意义。

 

各种指代形式内也存在着因人而异的差别层次。一个地名的指代性,在接收方实现了哪些方面,实现到何种程度,千差万别。形式的分类,对于接收者似乎没有多大意义。然而,对于发出者却有重要意义。地理学家赫特纳指出:地名“没有进一步说明就没有什么价值。”在社会交往中使用地名时,源出者如果不依靠上下文对能指和所指作些交待,就很难保证在接收者那里实现所期望的指代。因此,在地名所处的上下文中常出现一些交待和提示,如:为了指出位置要说“智利的阿塔卡马沙漠”;为了强调所指的政治性质要说“首都马尼拉”;为了揭示形状特征,要说明“碣石乃特立之石”等等。

 

专门介绍地名——地理实体的资料中更是如此,但不同资料侧重不同。在地理资料中,即使是某些以地名为条目的地理资料中,位置特性并不总是摆在首位,有的甚至可以不反映位置特征。如某些属于经济地理的统计资料,以地名——实际是单一地理名称为条目,后列多项指标,根本无位置说明,这不妨碍其实现特指的指代。当然,不少地理资料还是要反映确指指代的,如以地名为条目的地理词典,位置特征就是作为必备信息处理的。地名资料则应当把确指指代放在首位,然后根据需要反映地名符号和地名实体的有关信息。一一对应的名和位是否得到准确、恰当、实用的表述是衡量地名资料质量的最重要标准。

 

适应人们的定位意向和对地理实体的关注,各种地名资料和地理资料应运而生。另一方面,随着当代生产、交往、通讯和社会化的加强,地名标准化被提上国际上共同关心的议事单——达到地名标准化,实质上也是解决名地对应的稳定性问题,使地名指代性得到更好实现。因之,有了我国当代地名工作的产生和发展。在这样历史的和现实的背景之下,我们必须研究地名指代性问题,澄清地理学与地名学的纠葛和分野,地理资料与地名资料的共性和个性,清醒认识社会各方面对地名工作的实质要求究竟是什么?我们应该和能够怎样去满足社会需要,以求生存和发展;怎样在收集、储存和提供地名信息的工作中,避免重复劳动和无效劳动,使地名成果实用有效发挥较大的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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