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文物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开展文物“四普”,对于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基本情况、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具有重要意义。做好文物普查工作,不仅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的份内之责,更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赋予江苏“在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上探索新经验”重大任务,夯实新时代江苏文物事业发展基础,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省建设的有为之举、必为之举。
3月18日,江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会议暨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在南京召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委宣传部、驻省文化和旅游厅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组成人员,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络员、各设区市普查办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议学习传达了上级有关精神要求,通报了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县级普查机构组建情况,深入讨论了《江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细则》《江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并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安排。各设区市普查办负责同志围绕前期准备工作作了交流。
“三普”成果回顾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自2007年启动,至2011年结束,全省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点20007处,其中复查7429处,新发现12578处,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20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92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666处。
“三普”期间及以来,全省共新增世界文化遗产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3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74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379处,完成了第四至八批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等基础性工作,不仅有效丰富了全省文物资源底蕴,也为江苏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提前谋划,做足准备
根据2023年全国文物局长会议部署要求,及时提请省政府将“四普”准备工作列入2023年年度工作要点。
在全国率先下发通知,提前启动“三普”登记文物点复核,组织各地对“三普”数据和近年来考古新发现等普查线索进行补充完善。
国务院《通知》印发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党组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作专题汇报。今年1月13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江苏在全国率先下发关于做好全省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成立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张爱军,副省长徐缨共同担任组长的江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1月16日,江苏又在全国率先召开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对江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作了动员部署。
拓展创新,蓄势待发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登记表和著录说明(试行)
在类型上,将六大类59项文物类别细化扩展为63项,增加了传统民居建筑群等“整体不可移动文物”。首次明确将文化景观纳入普查对象,更好保护见证中华民族历史的江山胜迹,有利于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
在年代上,将古代文物下限延至清代,1911年以前的古建筑、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石刻全部纳入普查和认定范围,避免因个别地方认识偏差、主观判断造成文物少登漏登。
在普查任务上,既要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也要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同时将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作为主要任务,所有复查文物和新发现文物点均须依法完成登记公布程序。
在普查深度上,从基本的文物信息采集,升级到文物本体矢量化落图,同时要完成文物地理空间信息的录入,对实地调查和后期数据整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按照国务院普查进度要求,5月1日起将进入实地调查阶段。
下一阶段,省普查办将全面落实省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加强对各地普查工作的调度督导检查。结合国家文物局华东片区培训,抓紧完善省级培训、试点的衔接准备工作。通过培训和试点发现问题、掌握方法、摸索路径,为下一步全省大范围推开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科普时间
江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详细解读
普查的目的意义
文物普查是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文物事业立足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推进江苏建设成为习近平文化思想的生动实践地、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成果的重要展示地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全面掌握我省文物资源状况,将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纳入依法保护范畴,形成法定保护清单。
有利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构建以不可移动文物资源为核心的城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以古今交融的城乡形态,生动呈现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的壮阔图景。
有利于发挥文物资源独特优势,提高文物研究阐释和展示传播水平,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建设文化强国提供重要内容和内在支撑,不断增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精神力量。
有利于深入推进文物保护、管理、研究、利用各项工作,有效促进我省文物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努力把江苏建设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传承发展地、革命文化的重要弘扬地、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创新策源地。
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
我省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共六个类别,共计63个细分类别(《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普查对象
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
包括所有“三普”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三普登记文物”),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下简称“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已核定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
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包括“三普”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本次普查实地调查阶段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
普查内容
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普查任务
● 对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
● 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
● 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
● 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公布体系
● 开展普查成果汇总
● 建立全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
● 培养锻炼专业人员,建强文物保护队伍
● 开展普查宣传,增强全社会文物保护意识
普查技术路线
● 搭建普查系统
● 完善普查线索
● 开展实地调查
● 逐级审核上报普查数据
● 开展普查成果质量抽查
● 开展普查成果总结和应用
普查成果
● 目录成果
● 图件成果
● 基础数据
● 报告成果
● 数据库成果
普查组织实施
组织方式
成立江苏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省文物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20个部门
中共江苏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省委党史工作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统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军区保障局、省林业局。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压实责任,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工作。普查中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
实施步骤
此次普查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
主要任务是建立各级普查机构,依据国家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发的普查系统与采集软件,开展培训、试点工作。
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
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
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
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普查质量管理
● 实施分级质量管理
● 加强普查质量控制
● 建立数据追溯机制
● 严肃查处违法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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